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切应交的预算收入必须按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凡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和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不准将预算收入在国库外存入其他帐户。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承包流转税、所得税,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规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对退库的管理。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批准退库的,应按收入级次办理;未经批准的,国库不得从预算收入中退付。各种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 预备费应从严掌握,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预算周转金的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乡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省、市(州)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决算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情况,科目完整、数额准确,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