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7月24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实施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设立省、市(州)、县(市、市辖区)乡(镇)四级预算。
第四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
《预算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体制规定的收支划分范围,编制预算。财政补贴县应在上级政府确定的补贴基础上,编好财政平衡预算。
(二)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根据上级政府对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原则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