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9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6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科学技术的管理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以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调动各部门的积极因素,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全面实施科教兴鄂战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学术团体,应坚持学术活动与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