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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林地的保护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地经营管理林地,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和20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七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擅自毁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建房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狩猎和从事其他有害于林地资源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探矿、挖砂、取土以及修筑临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复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应当因地制宜,制定规划,不得擅自毁林。
  第二十条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经营林地;可以依法将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办私营林场。
  依法有偿转让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开发。

第四章 林地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须按权限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需占用林地的,必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基层林业工作站审核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林等特殊林业用地不得征用和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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