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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事业法人登记: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来源;
  (五)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六)有国家授予事业单位管理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不具备前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事业单位非法人登记。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到该有关部门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他事业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组织章程;
  (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住所和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成立。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制作标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企业的,还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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