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罚款和没收实物的变价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管理和执法人员应当严守纪律,廉洁奉公。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检疫人员执行任务,违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植物及其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