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秉公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
(二)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精通业务;
(四)了解有关国际惯例。
第七条 投诉与受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一般不越级,按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原则进行。重大的、跨地区的投诉可以直接由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受理,或者转报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委员会。
第八条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以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备案。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用信函或者走访方式投诉,投诉内容以书面材料为准;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且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客观事实;
(三)公正、科学、规范;
(四)适应国际惯例。
第十二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尽快答复,最迟不超过1个月应当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果因投诉事项复杂,1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1个月应当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月。受诉机构不能处理的投诉,应当及时报送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提交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委员会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如果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书面要求受诉机要复查。受诉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复查申请书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投诉人如果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书面要求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处理。投诉行为不影响投诉人依法享有要求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