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3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湖南省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湖南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与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发生分歧和纠纷,或者在上述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设立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委员会,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工作。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委员会由主要涉外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外资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为其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 本省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其他涉外综合部门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在本机构总编制内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受诉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登记、转送、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三)下达有关投诉的处理决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