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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企业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全资子公司应与母公司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控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
  控股成员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参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四条 协作成员是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五条 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业事业法人,是特殊类型的集团成员。母公司依照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七条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控股、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力。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管委会或其它名称),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企业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日常工作可委托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
  第二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对企业集团实行宏观经济管理。其主要内容:
  (一)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二)禁止设立垄断性的企业集团;
  (三)制订有关政策,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使企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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