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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具有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七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母公司名称、所在地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母公司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方式;
  (七)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议事规则;
  (八)集团协商议事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十)母公司与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办法;
  (十一)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三)章程的制订、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集团章程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设立企业集团,由母公司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名单(按控股、参股和协作成员分类列出);
  (四)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证明;
  (五)母公司进行法人登记时必备的全部文件;
  (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设立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一)母公司为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
  (二)母公司为金融机构;
  (三)母公司为外商控股的企业;
  (四)母公司为由政府部门转为的经济实体;
  (五)在全行业中居于前列的企业。
  第十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终止:
  (一)母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的;
  (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基本条件的;
  (三)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四)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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