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返还给企业的奖金,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属股份制企业的,可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
八、简化出境审批手续。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的,由母公司自行审批,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集团母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会正副主席仍按有关规定审批。
九、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增资减债、减员增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等政策。
十、严格考核奖罚,建立竞争机制。对企业集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由企业集团与其主管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罚兑现。企业集团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实现利税达到5亿元、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或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实现利税达到10亿元、出口创汇达到2亿美元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十一、改进统计制度,合理分享利益。
(一)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统计报表,除按属地统计外,省统计局专门制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和有关经济指标统计表。每年年初由企业集团母公司将集团成员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利润、税收、资产、负债等主要经济指标,上报当地统计局,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汇总,并进行排序。
(二)进入企业集团的子公司,由原所属地方或部门按其在集团公司所占股份,分享集团公司工业增加值、产值、销售额、利润、税收、出口创汇、利用外资等经济考核指标。
十二、转变政府职能,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支持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减少行政干预,为加快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减少审批手续,对确需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要抓紧研究,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严禁推诿拖延。
(二)鼓励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凡出资者自愿加入企业集团,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全省经济发展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积极支持。
(三)组建企业集团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慎重稳妥,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和出资者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组建一个,不搞“拉郎配”,不搞硬性撮合,避免一哄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