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理的资金需要,有关主办银行要优先予以安排,省人民银行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二)省人民银行应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设立财务公司。集团母公司的融资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业务,通过国内外金融、证券市场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推荐股票上市;根据基建、技改项目需要,优先安排发行债券的额度。
(四)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银行、财政等部门要千方百计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特别是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中方配套资金。
五、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自营进出口权。凡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对已经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有关部门要根据集团条件和发展情况,积极帮助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企业集团出口创汇能力。
六、支持企业集团低成本扩张,不断壮大集团母公司的经济实力。
(一)鼓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联合、收购、兼并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兼并其他国有企业时可以采取资产、债务整体划转;母公司为多元投资主体,在兼并国有企业时,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入股。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集团母公司采取整体收购方式兼并企业的,可按其职工人数以人均2万元的标准,直接从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部分收购费;整体接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依法破产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实行先破产后收购的办法,从清偿财产中按职工人均2万元的标准优先抵扣职工安置费。
(三)企业集团母公司兼并企业后,若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收取更名登记的工本费;有关水、电、通信过户和增容费一律免收;已经清产核资和评估的,不再重新评估。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可以实行统一交纳所得税。其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七、建立集团技术中心。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年销售收入1-2%的比例预先提取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促销费,列入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技术改造项目,自投产年份起的新增效益,经同级财政核准,采用列收列支的办法,所得税3年内全额返还,用于归还贷款;对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将新增增值税税额的25%返还给企业,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按25%的比例返还,用于新产品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