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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河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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