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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
 一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政发[1996]3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收费标准低于邻近省的原则和办事公开便利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规范一些重复、交叉的收费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下列5个收费项目:
  1、“三资”企业外汇年审费;
  2、“三资”企业年审费;
  3、价格定点调查挂牌费;
  4、旅馆协会管理费;
  5、城市防洪工程防护费。
  二、从通知之日起降低下列4个收费项目的标准:
  1、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原规定的按单位每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8%收取,降低为按单位每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5%收取。
  2、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原规定的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5‰收取,均降低一个千分点收取,即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收取,但财政不再对此项收费统筹。
  3、审查“三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费。由原规定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万分之四十五、101万元-500万元按万分之三十、501万元-1000万元按万分之二十、1001万元-5000万元按万分之六、5001万元-1亿元按万分之四、1亿元以上按万分之一点五收取,降低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万分之三十二、101万元-500万元按万分之十三、501万元-1000万元按万分之十、1001万元-5000万元按万分之五、5001万元-1亿元按万分之三、1亿元以上按万分之一收取。
  4、涉外气象服务费。废止“高于国内标准5-8倍的规定”,其收费标准按对待国内企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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