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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卫生防疫监督收费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规范办法分别由省卫生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五、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专用收费收据和《收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合法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费收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税务收费收据。其余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开具合法的收费收据。
  所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增加收费透明度。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制定和颁发《收费
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登记卡》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应妥善保管《收费登记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收费的监督管理。
  六、物价、财政、监察、外经贸或招商等部门应当经常调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情况,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对收费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收费中的问题,凡属合理合法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合法不合理的要适时调整,非法的要及时坚决查处。
  七、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种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外经贸或招商等有关部门举报,由物价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乱收费行为,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方面的乱收费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基金、集资、专项资金、附加费的收取及管理等行为,视同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进行处罚。
  八、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监察、外经贸或招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税外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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