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1996]3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湖南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下同)税外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基金、集资、专项资金、附加费等。
凡在本省境内涉及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据本通知规定缴纳各种税外费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制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收费标准低于邻近省原则和办事公开便利原则。
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广告、环卫、检测、检验、培训、评估、代理等性质的,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报批。没有列入管价目录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由收费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商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资金和附加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集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意愿,并由当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文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发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超越权限核定、提高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标准;同一地区或同一城市有几级管理监督机构的,按隶属关系只能一级实施,不得重复管理监督和重复收费;同一管理服务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交叉进行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收费”的原则由一个部门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检查、检测、检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增加次数;需抽样检测、检验的,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取样;超过规定期限不出示检测、检验结果的,不得收取检测、检验费;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乱罚款,也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