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印制、省交通厅统一领取和发放。收费站应指定专人管理收费票证,严格领发、保管、销号制度,切实加强票证管理工作。严禁以其他票证代替省统一印制的专用票证收费。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各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应专户储存并按月全额上解到省通行费专户,由省及时返还用于偿还公路(桥梁、隧道)建设贷款及利息、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期间养护经费开支和收费机构、收费设施的正常开支。
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由省交通部门统一向省地税局缴纳,由省财政厅全额返还省交通部门用于全省交通重点建设。税收征管和财政返还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另行规定。
还清贷款本息后的资金由省集中用于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期间的养护经费由当地公路部门年初提出计划,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按计划拨付。
收费机构和收费设施的正常开支采取征费额包干的办法,每年由各收费站提出计划,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查,报省交通厅商省财政厅核定具体比例后定期返还,包干使用,超过不补,节余自留。
对通过城市(含县城)的国道、省道,收费还贷只限于正常的路面经费。路面以外的其余费用一律不得在通行费内列支。
第十一条 除警车(含囚车)、军车、医院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和湘0牌号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全省通行费征收工作授权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实施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具体负责收费工作。
通行费收费站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加强费源、票证和财务管理,保证费款应征不漏和及时足额解交;按章收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并依法对逃费车辆进行处理;配合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做好查漏补征工作;定期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做好年度财务决算与统计年报工作;主动接受省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收费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佩带交通部配发的《中国公路征费》胸章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公路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