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全省公路收费站的布局和设置由省交通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当的收费制式。实行开放式收费的,两个收费站间距在同一线路上不得少于40公里。实行封闭式收费的,除两端出入口外,主线上一般不得设置收费站(点)。
不论采用何种制式,收费公路一律不得设置旨在进行内部监督的停车验票站(点)。
第五条 申请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站收费的报告由省交通厅统一归口受理。其中以省为主组织贷款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含大型公路桥梁与隧道),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报省交通厅;以地州市、县(市)为主组织贷款修建或改造的公路项目,由地州市交通局(委)归口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厅;以省公路局或两个以上的地州市公路总段(局)为主贷款,并由省公路局归口还贷的公路项目,由省公路局归口提出申请,报省交通厅。上述各单位的申请应在报省交通厅的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申请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报告应在工程竣工投产前3个月报出,如实反映工程规模、投资及贷款总额、还贷额度与期限、交通流量等情况,并提出设站(点)收费的初步意见,以备考察。
(二)省交通厅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个月内,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力量,对收费站布点的合理性、项目贷款情况、工程实际进度等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一并专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收费到期后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应提前3个月由原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报。
(三)通行费收费标准与收费期限根据还贷额度、交通量大小、运输经营者承受能力以及便利通行等因素,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在呈报调查报告时,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收到省交通厅的调查报告后,定期(一般每季1次)召集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行文。
第六条 收费站按“谁贷款建设,谁收费还贷”的原则,由建设还贷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延期收费的站(点)由省交通厅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收费站(不含个体私营企业主和外商独资经营的收费站)定员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定,人员由收费站组建单位从本系统正式职工中聘用,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收费终止后,人员回原单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