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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96]3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投资)、引进外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新建、改建的属于全省公路规划网中的重要项目,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工程质量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一)高速公路及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二)平原微丘区连续里程超过2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10公里的普通一级公路;
  (三)平原微丘区连续里程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普通二级公路;
  (四)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放宽为200米);
  (五)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上述里程标准应是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实际里程,不得边施工边收费。
  第三条 凡全部由国家财政投资、养路费投资或采用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造的公路、桥梁、隧道,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桥梁)建成后,与原有公路(桥梁)形成复线的,可在原有公路(桥梁)同时收费,以加快还贷,但收费标准可以略低于新公路(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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