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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经营者出售非定量包装商品和散装商品,其计量允差应当符合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计费。
  第十条 禁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计费。
  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禁止伪造数据进行不诚实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计费的监督检查,调处计量计费纠纷,依法查处计量计费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计费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关系人、证明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需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和有关人员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抽查检定;
  (三)查询、复制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与计量计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计量器具及其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物品。
  第十四条 进行计量器具检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有规定的外,不得收费。
  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对属于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周期内不得重复检定。
  计量计费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保守经营者合法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计量计费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计量计费的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交易场所设置公用计量计费器具,为消费者、用户监督计量计费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计量计费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有关物品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出补偿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后,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
  第十七条 消费者、用户与经营者之间因计量计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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