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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计量计费准确,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秤、尺、里程计价表、电子计时器、燃油加油机、流量计、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定量容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和计量计费方法,做到计量计费准确。
  第五条 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计量计费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用户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
  第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准确度;
  (二)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八条 经营者出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商品量,保证实际商品量与标称商品量相符,其允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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