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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于1996年8月5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5日

          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
             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或者销售经过加工的食品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卫生许可证,接受食品卫生知识教育,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 街头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方便居民生活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影响市容,不防碍交通。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举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市场卫生设施建设,按照品种类别划行归市,维护经营场地清洁卫生,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经营。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便于清扫、冲洗;
  (二)20米以内无开放式垃圾站,无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无污水坑,无畜禽养殖场或者其他污染源;
  (三)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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