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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于1996年8月5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5日

              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五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招聘职工和雇用境外人员就业的情况;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五)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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