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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的民间体育项目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包括: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
  (三)体育健身娱乐;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科技咨询;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体育器材符合有关标准;
  (三)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四)经营活动健康有益;
  (五)按有关规定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一)组织实施方案;
  (二)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体育经营活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准许证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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