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非现场部分)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解决:
(一)主要为全国各地服务的国家重点口岸,承担其他省(市、自治区)国际客货运量占本口岸60%以上的,其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省负担20%,口岸所在市地负担20%,其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二)主要为本省服务,同时也承担部分其他省(市、自治区)国际客货运量
的国家一类口岸,其他省(市、自治区)国际客货运量占本口岸20%以上、60%以下的,其所属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由省负担25%,口岸所在市地负担35%,其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三)基本上为本省服务的一类口岸,根据其不同情况,其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解决:
1、主要为本市地服务,同时也承担部分其他市地国际客货运量的,省负担30%,市地负担70%。
2、基本上为本市地服务的,全部由口岸所在市地负担。
(四)二类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全部由口岸所在市地负担。
(五)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六)港监、船检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所需投资及征地费,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七)新开口岸国际海员俱乐部的建设资金,由所在地政府自行筹措,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国家予以扶持。
(八)独资、合资企业码头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用房经费,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承担。
(九)海关卡口、边检卡口、客运联检厅、货运查验综合楼等现场用房的建设资金,应列入口岸主体工程(包括拨款及贷款建设的项目)预算,由主体工程产权单位负责解决。
(十)联检场地内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水、电、市内电话),应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第十二条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办公、业务用房(含化验室、试验室、食堂、车库、仓库等),按人均建筑面积23平方米计算;海关、边防的办公、业务用房(含食堂、车库、仓库等),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