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经省人民政府商济南军区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二类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征得济南军区或北海舰队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一类口岸新建作业区及位于开放水域内的渔业码头、货主码头、装卸点、修船厂等地点停靠外国籍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拆船修船等活动,经营单位应向当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商济南军区或北海舰队、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口岸开放的上报文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口岸开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3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量提出的口岸管理、检查检验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口岸管理机构和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生活用房等建设规划、投资结算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口岸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现场查验设施、检查检验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办公、生活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对外公布。
新开放的一类口岸,由省口岸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后,报国家口岸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新开放的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新建作业区及位于开放水域内的渔业码头、货主码头、装卸点、修船厂等停靠外国籍船舶的,由省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八条 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的报批程序,报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当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会商当地驻军和有关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第九条 对外开放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公布。特殊情况,可由原批准机关直接下令关闭。
第十条 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