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6〕7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口岸开放管理工作,理顺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渠道,确保口岸开放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口岸。
  第三条 口岸开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为便于安排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口岸开放规划的时间应与国家及省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一致。口岸开放规划的内容包括口岸名称、建设规模、客货运量、检查检验机构的设施及其人员编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拟开放范围及开放时间等。
  (二)各市地口岸开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和省计委。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口岸开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全省口岸开放规划编制口岸开放年度计划,于计划年度前3个月报省口岸主管部门。由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口岸开放年度计划。
  第四条 口岸开放应按国家及省制定的口岸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未列入口岸开放规划的,不得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条 口岸开放申报程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