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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山东省农业机构事故处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构的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章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发行的农机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二)认定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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