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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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