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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现发布《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处置一般固定资产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和受让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以及对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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