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要满足人口环境和社会发展需要,形成规模效益,并突出地方特色。加快旧城改造步伐,要鼓励拆迁居民购买拆迁还建房,调动居民外迁积极性,提高居民外迁安置比例,促进城市功能结构布局的合理调整。大中城市要把建设的重点放到旧城改造,特别是危房区、棚户区和涝洼区改造上。要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居住环境,适当提高安置房建设标准。新区建设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分期建设。小区住房建设与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有住房建设项目,均应纳入住宅小区实行统一开发配套建设。“九五”期间,大中城市住房综合开发率达到95%以上,小城市达到85%以上。当前要重点抓好在建或已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工作,完善小区功能,为居民排优解难。
五、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住房建设
进一步调整房地产综合开发投资结构和发展方向,把房地产综合开发重点转移到普通居民住房建设上来,加大住房建设比重,房地产综合开发总量中,住房建设不得低于70%。
各级政府要加快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和解困房建设,大力发展住房合作建房和有组织的个人集资建房。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原则,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进行普通居民住房建设,拓宽住房建设融资渠道。外商参与安居工程建设,可以享受安居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加强住房建设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外商投资住房建设的信心和兴趣。
六、努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和价格
对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住房成本造价;对于商品住房,要严格清理搭车收费项目,剔除不合理因素。限期对全省城市建设中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按照商品房、微利房、安居工程三者不同的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其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和打击哄抬住房价格、扰乱市场、偷税漏税、谋取暴利等非法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市场秩序。
七、加强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房改归集的资金是住宅建设投资的重要渠道,要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要加大力度,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房改方案中确定的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房改归集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权属不变,定向使用”的原则。采取低进低出的办法,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提供抵押贷款。
八、积极组织实施住宅产业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