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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决定

  4.坚持同房改相结合,同房改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形成住房建设良性循环。
  三、建立住房建设新机制
  (一)建立住房建设投资体制。要坚持住房改革的方向,逐步建立起国家
、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新体制:各级政府每年要适当提高住宅建设投资,加快解决人均居住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加快旧城区、棚户区、涝洼区改造;“九五”期间,各地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公益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努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年全省所有城市都要推行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70%以上,今后逐步增加;鼓励单位和个人筹资建房。
  (二)建立住房金融服务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金融服务系统。商业银行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大力发展抵押贷款和住房储蓄业务;要积极盘活房地产贷款存量,将回收的贷款优先支持省安居工程和普通住宅建设。
  (三)建立住房建设用地体制。住房建设要认真贯彻节约合理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之内,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和旧城改造,以内涵挖潜改造为主。对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区别政策、分类供应、分类管理。安居工程用房、经济适用房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商品房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制。即建立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和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供应体系。安居工程要体现政策性、示范性,并由政府直接管理或间接管理。在房改的基础上,逐步将新住房的供给按职工家庭收入线划分,实行住房供应多轨制。高收入家庭的住房由房地产市场提供;中收入家庭购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或安居住房;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安居住房或公有住房。
  (五)建立住房价格体系。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住房价格的分类管理工作。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进入房屋成本和价格的收费,一律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两级管理,集中审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和现行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房屋开发成本,不得虚列或挤占成本,凡政府减免的收费不得在价格构成中虚列。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及条件办理。
  四、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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