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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鲁政发[1996]50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满足城市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确保到本世纪未实现城市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是我国小康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有利于实现城市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调整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平抑物价,保持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
  二、住房发展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我省住房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实现户均一套舒适住房。具体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00年城市新建住房1.2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使用面积15平方米),基本解决人均不足6平方米家庭的住房难问题;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40%以上;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要达到60%。第二步,到2010年,推动住房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城市新建住房3.7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2平方米(使用面积1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90%以上,建成一大批规划合理,设计新颖,配套齐全,环境优美,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住宅小区。
  (二)城市住房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堵住零星征地、分散建设的口子,推行住宅建设产业化、专业化,提高住宅投资综合效益。
  2.坚持质量、效益并举的方针,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消除质量通病、完善使用功能。
  3.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并举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加快城市空间布局的置换和现代化建设,使住房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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