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2日)修正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1996年6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设定、取得、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以土地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属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六条 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属,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的土地权属,由按份共有人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