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结合贯彻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重点抓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审批制度,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持证执法等制度的落实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以及《
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务必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根据我省情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要把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治理公路“三乱”作为重要内容,使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通过实施
行政处罚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