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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二、抓紧做好规章的修订工作。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省政府规章和南昌市政府规章的设定罚款限额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遵照执行。省政府要求,省和南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务必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新出台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罚款限额执行;规章中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规章的清理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而又紧迫的任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做到人员、时间、任务三落实。今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规章的意见书面报告省政府。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废止的,要提出废止的意见和理由;对该修改的,要提出修改的具体意见;对确实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也要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
  三、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于今年9月30日前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停止执法行为。清理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要逐个单位逐个系统地解决问题,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搞特例。为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在萍乡市进行试点。萍乡市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程,制定具体方案,积极实践,及时总结经验。省政府法制局要选派专人参与试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应当指出的是,当前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部门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来抓。要以廉政建设、整顿纪律、严肃执法为重点,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的管理,禁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经费开支,坚决纠正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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