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决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地区和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1至3人。团长召集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代表团全体会议由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集。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较多数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等提出个别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作出决定,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罢免案和其他议案以及需要以代表团名义表达的意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程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