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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2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2月1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6年2月1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应当在每年4月15日以前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四)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发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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