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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失效]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检验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须将工程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审查并签署意见。
  技防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重要单位、要害部位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国外(境外)企业承接。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技防产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
  (二)经营、使用进口技防产品未经验证登记的。
  对不按技防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或经营不合格技防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撤销对生产、经营技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无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检测的特种作业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技防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对故意毁坏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公共财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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