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入城车辆管理
第十条 凡建有机动车辆冲洗站的道路口,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必须进站冲洗除尘,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 进站冲洗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调度,依次减速进站,购票冲洗。离站时应主动停车出示票据,验票出站。
第十二条 当日已经本市冲洗站冲洗的车辆,再次入城和过境,也应进站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免洗放行;清洁度达不到标准的,免费冲洗后放行。
第十三条 进站冲洗车辆的司乘人员应做好车辆及所载物资的安全防护工作。需防潮的物资,应及时向站内工作人员说明,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冲洗车辆的司乘人员应服从管理和指挥,不得有意干扰破坏冲洗站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司乘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驾驶车辆逃避冲洗,在车道上逆向行驶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不购买冲洗票及不听从交警指挥,驾驶车辆强行通过冲洗站的,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违反交通标志,不听从调度指挥,造成冲洗站内设施损坏或车辆受阻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刁难、阻挠站内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谩骂或殴打工作人员的,依《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各冲洗站必须建立健全本站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日清月结。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冲洗站的票据管理,统一领用财政部门制作或核准的票据。
第十八条 合肥地区的车辆可以购买冲洗月票、季票或年票,其价格或比照冲洗零票分别优惠30、40%和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