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机动车辆冲洗站管理办法

合肥市机动车辆冲洗站管理办法
 (1993年4月28日合政〔1993〕8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辆冲洗站的管理,保障城区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合政〔1992〕第15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从事经营机动车辆冲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冲洗站,是指在入城道路旁设立的对入城车辆进行冲选的机械化冲洗站。
  第四条 机动车辆冲选站是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实行有偿服务,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的原则,做到优质服务,质量第一。
  第五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我市机动车辆冲洗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城管处负责冲洗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监督冲洗站文明清洗安全作业。
  (二)负责收费价格的管理和报批工作。
  (三)统一出售机动车辆冲洗月票、季票、年票。核发机动车辆冲洗证。
  (四)定期对冲洗站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评比活动。
  (五)处理和组织、协调冲洗站遇到的重要问题与矛盾。
  第六条 市公安、物价、税务、交通、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冲洗站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积极支持配合冲洗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站内管理

  第七条 冲洗站内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作业章程,实行站长全面负责制。主管部门对冲洗站站长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站长有权设立内部机构,决定聘用人员。
  第八条 冲洗作业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制,签订聘用合同,经业务培训合格上岗。冲洗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部门派交通、治安民警配合冲洗站做好车辆入城冲洗工作。交通民警负责维护冲洗站附近道路交通秩序,处理车辆违章事件;治安民警协助维护冲洗站内正常工作秩序,负责处理发生的治安纠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