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订工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奠定基础。
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监督制度、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和申诉制度等,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决定着手,认真开展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进一步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克服地方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或超过法定权力的问题。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认真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署,有计划、分层次地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学用结合,把学法与用法、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形成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保障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
做好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落实对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