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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文件代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
 优待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6〕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为完善军人优待政策,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统筹办法》以及市有关政策规定,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5区(以下简称市区)义务兵家属、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误工补贴经费(以下统称优待金)实行统筹。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义务兵、重点优抚对象和民兵预备役参训人员,是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优待金由市统一统筹;是农村户口的,分别由各区以区为单位统筹。
  二、优待金统筹范围:市和区属及城镇街道(居民会)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部、省属企业和外地驻甬企业。上述对象都应履行义务,按规定交纳优待金。
  三、优待金筹集办法:优待金根据以支定收,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每年一次性交纳,存入市优待金专户。对交纳优待金确定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市属和部、省属和外地驻甬企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各区(含两区一岛)属企业、单位由各区财税部门收取。农村的优待金的统筹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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