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凭借垄断地位实行高价或低价垄断,或利用行业优势欺行霸市,串通哄抬物价,或以搭配销售、配套服务、定点服务为名任意抬高价格,并强迫消费者接受;
(七)从事非法有奖销售;
(八)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九)不按规定提高等级收费;
(十)其他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的行为。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同一区域,我市规定为: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为同一区域;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同一区域划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细则所称同一期间,是指具体行为发生日至前15日之前的时间。
第八条 对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物价部门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据
《办法》和本细则予以处理;对举报有功者,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物价部门依法对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对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被投诉、举报的生产经营者,按
《办法》和本细则予以认定。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由物价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共同依法查处;对其中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但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