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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商品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首批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粮食及其制品的销售价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20%。
  (二)服装类商品的进销差率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进价在2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60%;
  2.进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0%;
  3.进价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0%;
  4.无进货发票的,其销售价不得超过该商品市场平均价格20%。
  (三)鞋类商品的进销差率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进价在1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0%;
  2.进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0%;
  3.进价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5%;
  4.无进货发票的,其销售价不得超过该商品市场平均价格20%。
  (四)水果的销售价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40%。
  (五)海水产品、大众蔬菜、鲜猪肉、鲜鸭蛋以及饮食业、娱乐业经营的食品、饮料、茶水统一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和有关管理规定。
  (六)从事理发业、照相业,应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未规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其收费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30%。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价格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签、价目表内容失实,在明码标签的价格之外加价,或以无法明码标价为由随意要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蒙骗消费者;
  (三)以次充分、以假充真、短尺缺秤、掺杂使假、降低规格等变相涨价;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交易对方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不合理价格;
  (五)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囤积居奇,或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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