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商品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首批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粮食及其制品的销售价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20%。
(二)服装类商品的进销差率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进价在2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60%;
2.进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0%;
3.进价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0%;
4.无进货发票的,其销售价不得超过该商品市场平均价格20%。
(三)鞋类商品的进销差率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进价在1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0%;
2.进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0%;
3.进价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5%;
4.无进货发票的,其销售价不得超过该商品市场平均价格20%。
(四)水果的销售价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40%。
(五)海水产品、大众蔬菜、鲜猪肉、鲜鸭蛋以及饮食业、娱乐业经营的食品、饮料、茶水统一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和有关管理规定。
(六)从事理发业、照相业,应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未规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其收费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期间、同种同档次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30%。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价格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签、价目表内容失实,在明码标签的价格之外加价,或以无法明码标价为由随意要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蒙骗消费者;
(三)以次充分、以假充真、短尺缺秤、掺杂使假、降低规格等变相涨价;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交易对方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不合理价格;
(五)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囤积居奇,或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