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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8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
 《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批复
 (甬政发[1996]135号)


市物价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件:《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与居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项目)。
  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宁波市物价局按照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在前款公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联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四条 首批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确定为:粮食及其制品、服装类、鞋类、水果、海水产品、大众蔬菜、鲜猪肉、鲜鸭蛋、饮食业、娱乐业、理发业、照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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