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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19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凡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装璜垃圾不纳入袋装收运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单位以及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内的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无破漏的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居民按规定时间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或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具体收集方式由各居民委员会选择决定。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由居民自行投放的,居民委员会应委派专人管理,禁止散零垃圾倾倒。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采用上门收集的办法,居民应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收取,专款专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清运。环卫部门如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清运,应根据工作台班核定车辆购置费、运输费、修理费、劳务费等划拨给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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