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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失效]

  (四)气瓶集装运输时,气瓶头部不得超过车厢,横卧时不得朝向道路左侧,并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同车运输。
  (五)化学危险性能互相抵触或消防防护办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装运。
  (六)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密封,不得破损或渗漏;乘车人员不准随身携带化学危险物品;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必须有专人随车负责押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部分性质不明的化学危险品通过甬江隧道,必须事先向市公安消防部门和隧道管理部门报告,经有关指定部门鉴定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条 甬江隧道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动用明火;管段内、安全检查点、机房等部位严禁吸烟。
  甬江隧道内发生火警,现场人员应及时报警和自救,驾驶人员、押送人员和车辆应服从隧道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在发生危及甬江隧道安全畅通的特殊情形时,隧道管理部门有权调动在甬江隧道内的一切交通工具和抢救力量,有权临时关道,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造成隧道污染时,由隧道管理部门负责牵引和清洁。车辆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牵引费和清洁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市交通委员会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委托市交通委员会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交通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以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机动车每辆每次500元罚款,非机动车每辆每次50元罚款,行人每人每次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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