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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甬江隧道。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辆禁止通过甬江隧道:
  (一)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3米的车辆和载重超过汽20、挂100的车辆;
  (二)拖拉机、助动自行车、残疾人助动车、压路机、履带式车辆及教练车;
  (三)装载无适当管理的活禽畜的车辆,装载有碍甬江隧道环境卫生物品的车辆及排放超量废气或烟雾的车辆;
  (四)装运闪点在28℃及以下的液体(经隧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同意的除外),爆炸极限小于10%的易燃气体及爆炸物品,一级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气体、易蒸发液固体的车辆及气体相对密度大于1.58的气体槽车(小瓶装车辆除外);
  (五)隧道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危及甬江隧道安全畅通及设施完好的其他车辆。
  第八条 车辆通过甬江隧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隧道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三)前后车保持50米距离;
  (四)不准超车和擅自跨越中心实线;
  (五)禁止使用大灯;
  (六)禁止停车(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倒车、掉头和上下人员;
  (七)禁止使用任何号、哨、笛或其他发声器具;
  (八)禁止空档滑行。
  第九条 装运《可通过甬江隧道化学物品表》(见附件)所列化学危险品车辆通过甬江隧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时通过甬江隧道,具体时间由隧道管理部门公告。其中,高温季节(6月20日至9月10日)及高温季节外当天气象预报最高气温超过35℃(含35℃)的,10时至16时,禁止通过甬江隧道。
  (二)实行先检查,后通过。驾驶人员或货主必须向隧道管理人员出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营运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装载物品必须与行车路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隧道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引导车辆缓速通过。
  (三)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配带相应的安全设施及灭火器具;其中装运腐蚀、毒害物品车辆还必须分别携带相应的防腐用品和防毒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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