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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甬江隧道的正常通行,加强甬江隧道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甬江隧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甬江隧道是指骆霞线11K+900至14K+150(北环岛至南环岛)范围内连接甬江两岸的水下管段、引道及附属设施区域。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甬江隧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甬江隧道管理处(以下称隧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港务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对甬江隧道的管理和监督。其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督和治安管理以骆霞线13K+550为分界线,以北由镇海区公安交警、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以南由北仑区公安交警、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甬江隧道引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非属隧道和公路管理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在甬江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禁船舶抛锚、采挖砂石、倾倒物体、压缩和扩大河床、非经隧道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同意,在上述范围内严禁进行爆破、埋设水下电缆、管道以及从事其他水下工程。
  隧道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应分别在甬江隧道引道和管段江面上设置建筑红线管理界桩和昼夜醒目和禁止标志。
  第五条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军车外,其他车辆通过甬江隧道,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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